宗某乐与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
作者:吴继成 更新时间 : 2020-07-03 浏览量:696
宗某乐与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1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某楼大街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某乐,女,19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成,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宗某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悦梅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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