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继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03 10:20 浏览量:44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1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某楼大街x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成,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利国
审 判 员 潘 宾
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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